第四章 宗教改革
虽然关于称义的教义,中世纪已有广泛的讨论,但在十六世纪宗教改革之争,才显出它终极的重要性。1本章将探讨十六世纪的争论对这教义的主要贡献。首先,我们必须来看中世纪所流传之不同观点的称义。
公元四三○年,就在野蛮人侵袭北非的希波前不久,奥古斯丁过世。虽然破坏了希波城,他们却保留了奥氏的著作。当古老的世界衰亡,黑暗时代即将来临时,他们彷佛有种感觉:西方基督教需要奥古斯丁的作品。当黑暗时代的乌云在第十一世纪的欧洲,开始散去的时候,中世纪的神学家纷纷转向奥古斯丁寻求引导及灵感。结果神学家或多或少都受到奥古斯丁的影响,因此,至少在某个程度上,所有的中世纪神学,都可以被认为是「奥古斯丁派」的。然而,当十四、十五世纪来到,人们却渐渐发现,中世纪神学家对奥古斯丁的诠释,竟然充满了疑问。
到中世纪晚期,教会充斥着可疑的宗教习俗,这个现象反映出教会缺乏神学的清晰度。人们都以为,他们可以用善行赚取救赎,善行包括了遵行道德规条及教会所规定的繁文耨节。赎罪券的贩卖曾经使马丁路德震怒,因为人们以为付出一定数额的金钱之后,就可免去炼狱之灾。赎罪券兜售者帖次勒(Johannes Tetzel)的名言,可以道尽这个可疑的态度。
「银钱叮当落银库,灵魂立即出炼狱。」
因为付出一笔可观的金钱,人就可以为自己的罪买到赦免,他就可以直通天堂。因此,罪的赦免沦为市场的货品。虽然对一些学院派的神学家,奥古斯丁仍有所影响,伯拉纠主义却广受欢迎。因此,宗教改革者认为,他们必须重新发掘在学术上及牧会所需因信称义的基本原理——而马丁路德(MartinLuther)等人所作的改革,表明了正是为此。
首先,我们必须了解,晚期的中世纪教会对称义的教义已经十分混淆不清。十六世纪初,许多人间:「我必须做什么才能得救?」,对于这个基要的信仰疑问,当时有各式各样的解答。的确,情况如此混乱不堪,以致无人能有任何的把握回答这个问题,正如马丁路德早期所经历的挣扎一样,他不知道如何才能找到恩典的神。
若要完全欣赏路德,就需要了解他的神学背景。我们都知道一个「思想的学派创是如何兴起的,起先有人先知先觉的提出令人兴奋的新观念,接着有群跟随者围绕着他,并发展和强化他的理论。这个情况在人类思想的每一个范畴里都会出现,例如:佛洛伊德出现在心理分析学派的领域;在神学界里,出现了十九世纪赫赫有名的德国自由派神学,它以士来马赫(F.D.E.Schleiermacher)与立敕尔(Albrecht Ritschl)的思想为理论基础。然而,经常有一个思想家在一个已成定型的思想学派里面崛起,起先他接受这个学派的理论,但后来却发现其实不然。二十世纪伟大的瑞士神学家卡尔.巴特(Karl Barth)就是这样走过来的。起初巴特站在自由派神学阵营这一边,但因着重新思考罗马书,并经历了第一次世界大战,他惊觉,自由派神学原来建基在脆弱的理论上面,对于神和人,他们的理念浅薄得可怜。因此,开启了「重新寻求神」的思潮,对于二十世纪的神学,巴特的影响显得十分重要。
同样的,第十六世纪初,在马丁路德身上也发生了类似的变化。十五世纪末与十六世纪初,许多北欧大学的主要神学派别是「惟名主义」(via mod-erna)2。这个学派影响了许多中世纪晚期顶尖的神学家,其中也包括在埃佛特大学就读的年轻的路德。一五○五年,大学毕业后,路德进入镇上的奥古斯丁修道院。不论是大学还是修道院,都受这「惟名主义」掌控,所有的证据显示,直到一五一○年代,路德都跟从这一派的教导。经过一段时期的读书、教书与旅行,路德在一五一二年成为威登堡大学圣经研究的教授,他在那里讲授圣经,教授的经卷有诗篇(1513~1515),罗马书(1515~1516)、加拉太书(1516~1517)与希伯来书(1517~1518)。在这些讲授里面,路德有某些论点突破了惟名主义的称义神学,并且重新认识称义的教义,于是路德形成了自己的神学。
在历史上,路德对称义教义的发展有举足轻重的影响,因此本章的焦点在于两个最常见的问题。第一,对于称义,路德原来的论点是什么,后来它们怎么产生变化?第二,这个变化发生在什么时候?
对于称义,路德早期的论点(直到一五一四年左右)可以总括如下:神已经进入与人立约的关系(路德用pactum这个拉丁文表达约的观念);这个约已经立下了某些条件,在称义之前,人必须满足这些条件。3神已经应许,祂将称那些满足先决条件的人为义,就是那些以信心与谦卑转向神的人。信心与谦卑是人的善行,人不用神恩典的帮助也可以得着。一旦人满足了这些先决条件,神就进入一个自己强加的义务(因为神自己的应许),祂要称有问题的人为义。神设立了一个架构,叫人在其中透过些微的努力,就可以得著称义,因此神对人是恩慈的;不过,若要称义,人仍然需要付上某种努力。
现在我们来探讨「神的义」的观念。对路德在神学上的发展来说,神的义有极关键的重要性。早期,路德以为「神的义」(iustitia Dei)是神一个客观的属性,神的义在人之上并与人有冲突。神的义用完全的公正审判我们,检查我们是不是满足了称义的基本先决条件。若满足了,神对我们的判决就是称义;若没有满足,神的判决就是咒诅。在处理人的事情上,神是全然的公平。那些符合信心与谦卑基本先决条件的人,就有权要求称义,因为神已经应许,祂要称那些人为义。旧约圣经与新约圣经也有同样的说法。对当时惟名主义的神学家来说,这是不可思议的,神竟然会以这种方式特别的帮助罪人——这岂不是徇私偏袒吗?在没有神帮助之下,每个人都必须符合这样的条件。当时对于路德和许多人来说,这个想法与伯拉纠主义极为相似,因为人们确信,人不需要神的恩典仍然可以称义。的确,十四世纪有一本重要的著作与这个称义的神学唱反调,书名是(为神的缘故反对当今的伯拉纠信徒)(The Cause of God against the Modern Pelag-ians)。
但是,当人的努力依然无法符合这些先决条件时,会发生什么事呢?年轻的路德敏锐地察觉出自己的罪性,当日子一天一天过去,对于能否满足这些信心与谦卑的基本要求,路德益发没有把握。这些要求——看来如此简单、容易——但路德却发现,这一切远超过他的能力,这个发现逼使年轻的路德几近绝望。一个问题压在他的心头上:「我如何才能找到一个恩典的神?」(Wie Kriegeich einengnadingen Gott)对路德而言,信心与谦卑这两个相关的条件,使称义变成不可能的梦想:这就如同神应许,只要瞎子能看得见,祂就给他一百万元;或是如同神应许,若是哑吧可以高声背诵莎士比亚的作品,祂就给他国家银行的黄金。尽管这些应许是真实的,但达不到这条件,使应许根本无法实现。路德愈来愈相信,若是称义要化为真实,人需要神恩典的帮助。
路德不断反复思考罗马书一章17节:「因为神的义正在这福音上显明出来」,但他看不出福音怎么就是「神的义」之启示,怎么就是「好消息」?然而就在某一点上,他似乎有了突破,虽然我们不十分确定突破所发生的准确时间。所幸,我们有路德的记载,记录了当时所发生的一切。路德在晚年时,出版了一篇关于他在年轻时神学思考的简短叙述。4路德回想起老师教导他将「神的义」解释为一种义,就是神是公义的,祂处罚罪人,以致福音里「神的义」之启示,就表示神对罪人所发的怒气。但这怎么会是罪人的好消息呢?路德继续说:
「最后,借着神的邻悯,借着日以继夜的默想,我注意到经文的上下文,就是「神的义在这福音上显明出来」,如经上所记,「义人必因信得生」。这时我开始了解,神的义使人过一个义的生活,而人因信得到这份神的赏赐。这就是「义」的意义:神的义借着福音启示,它是被动的义,怜悯的神以这被动的义,使我们因信称义。如经上所说,「义人必因信得生。」这时我才感觉到,我完全重生了,经过敞开的大门,我进到了天堂。」
这段叙述绽放着发掘真理的兴奋,路德讲述,他终于明白,福音中所启示神的义,乃是神给罪人的一个赏赐。福音所启示的神并不是严厉的法官,根据我们的善行来审判我们。神乃是怜悯、仁慈的,祂给祂的儿女一样礼物,是他们靠自己永远不可能获得的东西。
那么,路德所了解「神的义」究竟是什么呢?路德用一连串的图像描绘出神的义。如同一只母鸡用翅膀遮覆小鸡,神为我们加上「外来的义」,是神赐给我们的,我们凭自己永远得不到。如今我们这群被称义的罪人站在神面前,身上披着义,这义不是我们自己所有的,乃是神赐给我们的。透过神所赐的信心,我们可以公义的与神站在一起,我们能「与神和好」是因为神压倒性的恩典,不是因为我们的努力,使神看我们为义。「单单因信称义」这个主题表明了路德的特色,它颂扬神的恩慈与慷慨,因它说明有罪的人无法靠自己称义。在称义的事上,我们是被动的,神是主动的。神恩典的赐予,我们以信心感谢地接受——甚至连我们的信心也是神恩典的赏赐。「因信称义」郑重宣告,在恩典的行动里,神借着祂赐给我们的信心,使我们称义。若有人以为,路德在说,我们借着人为的工作(信心)得以称义,他就错解了路德称义的一切意义。因为路德认为,连我们称义的信心都是神的赏赐!
路德说基督与信徒之间有个「美妙的交换」,来解释「神的义」。他用婚姻的比喻,他说,基督与信徒透过信心而结合:基督把祂的义赐给信徒,信徒的罪移转给基督。因此,路德论到「抓住的信心」 (fides apprehensiva) ,信徒抓住基督使两方得以连合的信心,以致双方的属性发生奇妙的交换,路德坚持,称义包括人在神面前政变自己的「身分」,但「本性」并不发生基本的改变:虽然因信得以称义,基督徒依然是罪人。路德说过这句名言:信徒是「义人,同时又是罪人」(simul iustus er peccator),这句话的基础是路德对称义的解释。
从许多方面来说,宗教改革是对保罗书信的重新发掘,因信称义的教义尤其明显。虽然宗教改革常用「单靠信心称义」(justification sola fide)来总括称义,但「由于基督,借着信称义」(justifica-tion per fidem propter Christum)更能表达称义的教义。宗教改革者认为,我们称义并不是因为我们做了些什么,而是因为基督所作的一切——透过信心接受基督所作的一切,我们就称义了。信心是承载基督宝藏土制的瓦器,如加尔文(John Calvin)所说的,在称义上,神是主动,我们是被动的,甚至连相信基督、接受基督的信心也是神的工作。
这一点与复原教属灵的首要的特质密切相关,就是「确据」的观念。路德与加尔文都认为,对信徒来说,如何确知自己是否称义是极重要的。基督徒的生活与生命中的伦理及灵性,端赖他确实知道他的新生命真正已经开始了。信徒在这份确据里感到安全,知道自己「已经」称义,而这称义并不是依靠人。是神建立了基督徒生命的基础,当基督徒探究在基督里新生命所产生的伦理、政治与灵性的结果时,他可以此为根据。简言之,对宗教改革者来说,因信称义的教义是「安全的教义」——而在司法概念上的称义观念是基督徒生命的基础,它胜过奥古斯丁称义的观念,因为奥古斯丁认为称义是灌输、给予、继承而有的义。
对宗教改革时期因信称义的教义,普遍存在着一个误解是,「因为我们相信」所以称义,我们相信的决定使我们称义。我们以为,信是人的王作,因为我们相信,因此我们称义!其实这是后来演变出来的敦义,它特别与十七世纪亚米念派(Armi-nianism)的教义有关,他们以为「因为对基督的信心而称义」(justification propter fidem per Chris-tum),而不是「借着基督,因信称义」(justifica-tion per fidem propter Christum)。但是宗教改革的教义却肯定称义是神主动,祂不是被动的。信不表示我们做了什么,而是神主动的在我们里面成就了大事。加尔文说:「信是圣灵主要的工作」,借着信,我们接受基督与所有祂所赐的福气。加尔文总括这些福气为:「借着基督的无罪,人得与神和好」及「借着基督的灵,人得以成圣」。
描述这个福气最有名的一段记载是,一七三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约翰韦斯利(John Wesley)的日记上。经过一段时间的挣扎,韦斯利不知道要如何过一个保持活泼信心的生活。在日记里面,他记录了他如何了解信心是一件神的赏赐,而不是靠己力就会有的,从此韦斯利改变了他对生命的看法:
「傍晚,我心不甘、情不愿的到艾德门街去参加聚会,聚会中,有人朗读路德所写的罗马书注释的前言。八时四十五分左右,那人读到藉着基督里的信心,神在路德心里更新变化他,这时心中奇妙的升起一股暖流。我觉得我真的相信基督,相信我们的救赎就是基督,神又赐我确据,使我确信祂已除去我的罪,拯救我脱离罪和死的律了。」5
路德充分强调,救赎是神的赏赐,所以他质疑任何一个没有公平看待福音这个特质的神学。起初,路德批评的主要对象是他从前所属的惟名主义;但他相信,不仅是这个学派落入了伯拉纠的异端,当时所有的教会都沦陷了,于是路德掀起改革教义的运动,这运动后来越演越烈,以致一发不可收拾。宗教改革的中心主旨是神的恩慈,其标语是惟独恩典(sola gratia)、惟独信心(sola fide)、惟独基督(sola Christo)。对路德而言,折衷神恩典的福音,就是摧毁基督教信仰的核心。因此,路德的见解可以总括为:因信称义就是「教会因之坚立或倾覆的条文」。在一五三五年的施马加登信条(Schmalkald Articles)里,路德写下称义的救义:「在这条文里,没有一条可以放弃或折衷……我们所教导并用以对抗教宗、魔鬼与世界的一切,都依靠此条文。」教会若在这福音的核心元素上妥协,就失去称自己为「神的教会」的权利——路德觉得,为了恢复教会的神学基础,他需要脱离当时的「教会」。我们要留意,路德并非用直接「教会的」(ecclesiological,「教会本质」)论证批评当时的教会,他的批评乃是建基于他的信念。他认为,因为教会折衷了福音里白白的恩典,已经陷入伯拉纠的异端。
这个信念导致德国的宗教改革。起初,只有威登堡大学的神学系接受这信念,但自一五二○年起,许多人都开始支持这信念。然而,路德不是系统神学家,他宁愿为大众的需要写作,而不是写神学教科书,因此,整理、巩固他的称义教义的重责大任,就由其它人来完成,其中最著名的是墨兰顿(Philip Melanchthon),当时墨兰顿负责草拟著名的一五三○年奥斯堡信条(Augsburg Confes- sion)。而墨兰顿等人似乎修改了路德称义的教义,6关于这个发展,我们需要仔细的留意。
早先我们已看到路德如何解释「基督外来的义」,他以为,我们在称义里所得到的义并非我们内在的一部分,而是我们身外的东西。查理.卫斯理著名的诗歌充分表达了这个观念:
「不再定罪,没有畏惧,耶稣是我救主,
在耶稣里为主而活,身穿洁白公义衣袍。」
路德解释「义」是我们身外之物,因此他批评奥古斯丁,因为奥氏以为,义是我们内在的一部分。但路德与奥古斯丁都同意,我们被称义的义是神所赐给我们的,并不是我们自己可以得到的——但在义的「性质」上,他们却有不同的看法。奥古斯丁认为,称义之义是一个「内在的」义,是神「在我们里面」工作;路德则认为,这义是「外在的」,是神「在我们外面」工作。「外在的」或「外来的义」这个观念的发展,导致基督教建立「司法的义」(forensic justification)。我们将思考墨兰顿与加尔文如何发挥这个观念。
墨兰顿为称义下定义:「被称义并非表示一个不属于神的人变为义,而是指他『以司法的角度被判为义』。」奥古斯丁解释拉丁文称义的动词(iustificare)为「使成为义」(iustum facere),但墨兰顿删除了这个想法,他认为,称义是「被宣判或宣告为义」,而不是「使成为义」。同样的,加尔文为称义下定义:「罪得赦免,归因于基督的义。」在「称义」与「成圣」之间的区别是,称义是神在我们外面的工作,成圣是神在我们里面的工作。其实,墨兰顿与加尔文将称义的过程分为两个层面,而奥古斯丁与年轻时的路德将这过程视为一个层面。奥古斯丁说,称义囊括了基督徒所有的存在,包括被神看为义的事件与自己变为义的过程。不论如何,对墨兰顿与加尔文而言,逻辑上,事件(称义)与过程(成圣)可能也应该被分开为二,罪得赦免与圣灵更新的恩典,应当被视为两件全然不同的事情。
为什么要介绍这个区分,并说明它的重要性呢?7若要了解这个,我们需要思想慈运理(Zwingli)与布塞珥(Bucer)的称义教义,慈运理是在加尔文之前十分活跃的改革宗神学家,而我们经常忽略早期的改革宗神学有强烈的道德色彩。当时慈运理的诉求,主要是改革教会的道德、结构与仪式,使它们与圣经协调。慈运理说,基督教的道德包含了跟随耶稣基督的榜样,称义乃是仿效基督的结果〔这个观念在伊拉斯姆(Erasmus of ROt-terdam)的作品里已经出现过了〕。「如此,个人道德的重生就是称义的原由」。
因此,早期的改革宗神学家惊恐的看待路德对称义的教导,他们错以为(如后来所显示的,这个误解根本就错了),路德的教导,分割了道德与宗教的关联。因为路德坚持,罪人可以称义,称义与罪人的行为、重生或是道德性格全无任何关系。另一方面,对批评慈运理教导的人(正确地)来说,认为他所谓的称义只有善行的义:称义是因为人的善行(就是「道德的重生」,显然这是人的成就)。进一步说,批评者似乎以为(又正确地),在慈运理称义的神学里,基督只用外在的方式介入。基督提供我们道德的榜样,当我们模仿祂的时候,就称义了。但是根据路德,基督住在信徒心里,祂以内在的方式亲身参与信徒的称义。因此,澄清改革宗称义的教导是基要的,以致我们确实保存几个要素:
1.必须坚持我们与神和好是神完全的、白白的恩典。
2.必须坚持重生与善行的必要。
3.基督必须「内在地」参与信徒称义的过程。
由于加尔文的才智,这个困难得以解决 ——事实上,加尔文的解释非常成功,以致路德宗的神学家几乎都采纳它,即使路德与加尔文的看法不尽相同。加尔文的论证如下:福音的重心是,我们与耶稣基督相遇及与祂的联合。我们从神得到的不是一连串的赏赐,而是一个最大的赏赐,就是基督耶稣恩典的内住。在作出这明确声明的时候,加尔文从新约圣经里发展出真实可靠的洞察力:他认为,信徒与复活基督的生命合为一体。加尔文以「内在的」而非「外在的」方式,将基督与信心的生命结合在一起。人与基督相遇就是重生,他成了新造的人(林后五17)。
与基督连结产生两个主要的结果。根据哥林多前书六章1l节,加尔文说明这两个结果是「称义」与「成圣」的「双重恩典」。神同时赐给我们这双重恩典,这就是我们与基督联合的意义。称义与成圣不能与基督的联合分开,彼此也不可分开。换言之,除了我们与基督联合,就没有称义,也没有成圣。并且称义不能在没有成圣的情况下单独存在,因为神同时赐下了称义与成圣。加尔文自己的话语呈现了这个重点:
「『神又使祂(基督)成为我们的智慧、公义、圣洁、救赎』(林前一30)。因此,基督使人称义的同时,也使人成圣。一个永远、不会分开的结,把这些祝福系在一起。基督用智慧开启人,并拯救他们:所救赎的,使他称义,所称为义的,使他成圣。但重点只是称义与成圣’让我们好好采究这两点。虽然我们区分称义与成圣,但在基督里面,它们不能单独被认识,惟有把它们放在一起,才会了解它们。你在基督里得以称义了吗?你必须先拥有基督。但若不先参与基督的成圣,就不能拥有基督:因为基督和称义与成圣不能分开。因此,既然主不会不赐下祂自己,只让我们享受祂的祝福而已,祂总是同时赐下两者,从不会只是其中之一。如此,这再真实不过了,就是我们不是『没有』善行,但却不是『借着』善行而得称义,我们称义是借着与基督联合,这联合包括了成圣与称义。」8
换言之,虽然称义与成圣可能不一样,但他们不能被分开。我们与基督救赎性的相遇及联合是我们不配得白白的恩典,它说明了称义是白白的——正如与基督联合,产生了不能分开的连结,成圣就说明了重生与成圣也是不能分开。称义是由神而来的宣告,就是祂看我们是对的——这宣告的基础是我们心里有永活基督的同在。
称义与成圣的区分造成相当的混乱。在起初的一千五百年间,教会所说的「称义」,现在被看为两件事,其中一个仍叫做「称义」!实际上,读者可能用「称义」表示,人与复活的基督相遇,这个相遇有创造性与救赎性(这也是奥古斯丁、年轻的路德及本书系统性的用法),或者用称义表示一个宣告,宣告信徒站在义的一边,这个宣告的含义与成圣及重生有关联,但又不尽相同!重点是读者必须清楚,到底他们用的是哪一个定义,尤其在他们与别人讨论之时。因为大家虽然用同样的词汇,却是指不同的定义,以致产生意见的分歧。
我们比较慈运理及加尔文时,就可以清楚地看见「确据」的根据有更进一步的重点。对慈运理而言,人因为道德的重生而被称义,实际上,神为人道德的重生背书。如此,确据的根据在于个人,他必须保证说,他已重生以致他配受称义(「配受」这词汇是刻意的——因为慈运理教导靠善行称义的教义)。但对加尔文来说,称义关键性的过程发生在信徒身外,藉由神恩典的行动而产生。如此,信徒可以确信——以一种不同于慈运理的态度——神已经主动完成了,变化基督徒生活的行为,神使他们专心地过基督徒的生活。
前文所提「神义的归算」需要进一步的讨论。对墨兰顿与加尔文后来的宗教改革者,称义的基础是基督的义,是基督在生与死之间,透过顺服神所赢得的义。不论如何,义永远是外加的,不是我们本来有的:我们并不拥有足够的义,做为神称义的基础。如此,基督的义「归算」在我们身上——换言之,仿佛神的义是我们的,或被认为是我们的,但却从来没有变成是我们的。在这个神的义的气氛下,成圣的过程(我们逐渐被成为义)得以开始并有所发展。宗教改革关于确据的教义在前文已讨论过了,确据与称义及称义的信有关联:因为神不但提供了义作为称义的基础,祂也提供了信,透过宗教改革信,神的义归算给我们。我们有确实的把握,神已完成了称义一切的需要——并且神做得很好。
有个方法帮助我们分辨改革家与奥古斯丁或天特会议(the CounCil of Trent)对称义之义,有不同的解释,就是我们运用神的审判中「解析」与「组合」的观念。对奥古斯丁来说,我们称义的基础已经在我们里面,即是透过神恩典的行动——并且神「解析」我们的信心,为了使我们称义。但是对墨兰顿与加尔文来说,在我们里面根本没有义的存在,可以作为神宣判我们为义的基础,所以神必须自己「组合完成」这义。
在十六世纪的讨论中有一个要素,就是对旧约称义观念里司法的背景之新认识,这个新认识是源自于对希伯来文有新的看法。奥古斯丁与中世纪神学家必须依赖旧约拉丁文的译本,然而十六世纪的宗教改革者,可以直接研读希伯来原文。这就是人们能区分「称义」? (被「宣判」为义)与「成圣」(被「成为」义)两者间不同的主要原因。当然,宗教改革者并不是主张,称义与成圣是可以分开的,以致我们有可能被宣判为义却没有成为义!他们所做的乃是提醒大家注意到奥古斯丁对「称义」的误解,并且他们尝试在这点上面作更正。然而,宗教改革时期的对手罗马天主教误会了宗教改革者的原意,他们以为宗教改革者提议,一个称义的罪人不必经历重生,结果造成他们批评司法称义的教义。
因着阿西安得(Andreas Osiander)主张称义可由继承而得,因而产生激烈的争论,这个大辩论巩固了基督教的看法,就是对称义与称义的义之性质的看法,结果在一五四○年,基督教建立了下列四点关于称义之教义的特色:
一、称义是司法的「宣判」,宣告基督徒为义,而不是一个成为义的过程。这是一个「地位」上的改变,而不是「本性」上的改变。
二、在称义(一个神宣判信徒为义的外在行动)与成圣或重生(圣灵在人内在更新的过程)之间,作了一个刻意与系统的区分。
三、称义的义是基督加在人身上的义,归算给信徒并在信徒身外,不是在信徒身内天生的义,无论如何都不属于信徒本身所具有。
四、称义的产生,是因为基督,借着信心(perfidem propter Christum),这信心是神所赐之称义的方法,而基督的功劳是称义的基础。
进 深 阅 读
宗教改革时期称义的教义之发展:
Alister E.McGrath.Iustitia Dei:A History ofthe Chris-tian Doctrine ofJustification 2 vols.Cambridg: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,1986.2:1-53.
一般性阅读:
Paul Althaus.The Theology of Martin Luther.Philadel-phia:Fortress,1966.中译:保罗.阿尔托依兹着,《马丁路德神学》,台湾:中华信义神学院,1999。Roland H.Bainton.Here I Stand.A Life of Martin Lu- ther.New York:Scribner,1950.中译:罗伦培登着(这是我的立场),香港:道声,1993。
Wilhelm Dantine.The Justification of the Ungodly.St.Louis:Concordia,l968.
Gerhard O.Forde.Justification by Faith-A Matter of Death and Life.Philadelphia:Fortress,1982.
Alister E.McGrath.Luther's Theology of the Cross.Martin Luther's Theological Breakthrough.New York:Basil Blackwell,1985.——.The Intellectual Origins of the European Refbr-mation.New york:Basil Blackwell.1987.32-122.——.Reformation Thought:An Introduction.New? York:Basil Blackwell,l988.67-94.中译:麦格夫看《宗教改革运动思潮》,香港:基道,1991。
Jaroslav Pelikan.The Christian Tradition:A History of the Development of Doctrine:4.Reformation of Churchand Dogma(1300-1700).Chicago and London: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,1984.127-82.
附 注
1、中世纪与宗教改革争论的细节,参A·E·McGrath,lustitia Dei:A History of the Christian Doctrine of Justification,2 vols. (Cambridge: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,1986),1:37-187.
2、这学派的细节,参Alister E·McGrath,The Intellectual Origins of the European Reformation(New York:Basil Blackwell,1987),69-85.
3、详参Alister E·McGrath,Luther's Theology of the Cross:MartinLuther's Theological Breakthrough(New York:Basil Blackwell,1985),53-63;85-92.
4、Luther's Works,54 vols.(Philadelphia:Muhlenberg,1956-76), 34:336-38;McGrath,Luther's Theology ofthe Cross,95-98.
5、引见Charles w· Carter,ed,A Contemporary Wesleyan Theology (Grand Rapids:Zondervan。1983),344.
6、详参McGrath,lustitia Dei,2:20-32.
7、详参McGrath,Iustitia Dei,2:32-39.
8、John Calvin,Institutes ofthe Christian Religion,trans·Henry Be-? veridge,2 vols.(Grand Rapids:Eerdmans,1975),2:99.